研究生转专业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审核人:发布时间:2019-06-19浏览次数:67

研院发〔20182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转专业管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管理规定》(中石大东发[2017]23号),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毕业专业应与录取专业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可申请转专业:

(一)具备特殊才能或专长,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需提供获奖表彰、科研论文和专家推荐信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在校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我校其他相近专业学习的;

(三)因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后原所在专业发生变化的;

(四)导师因调离、长期外出(出国、进修半年及以上),以及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指导职责,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他人继续指导的;

(五)因学科调整,研究生所在学科和专业发生变化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

第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超过基本学习年限的;

(二)拟转入专业与所在专业分属不同学位类别的(如分属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的);

(三)拟转入专业与所在专业分属不同培养方式的(如分属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

(四)拟转入专业与所在专业所属学科差异较大的(如分属人文类与理工类等学科跨度较大专业的);

(五)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六)有转专业经历的;

(七)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的;

(八)以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研究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四条 学校根据各学位授权点师资和转入专业基本容量,对转入专业研究生人数进行总量控制。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工作的统筹安排。

第五条 转专业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研究生转专业的申请,应当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二)申请转专业研究生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并提供转专业相关佐证材料(如成绩单、情况说明、获奖表彰证明、科研论文原件及复印件、医院证明等),由原导师签署意见后,向所在院()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所在院()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复审,并将复审通过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转至拟转入院(),由拟转入院()组织转专业考核;

(五)拟转入院()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对拟转入本院(部)相关专业的申请人进行公开考核。考核过程须全程录像,相关影像及文字资料至少留存5年,做到程序规范、过程清楚、手续完备。

(六)拟转入院()根据转专业考核结果,落实新导师及培养条件后,签署单位意见,将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院;

(七)经学校审核通过后,研究生院对所有转专业的研究生信息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研究生院正式行文,办理相关学籍异动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所在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学科发展需要,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院()调整研究生专业,需提供书面报告,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申请一经学校正式批准,将不再受理研究生要求转回原专业的申请。

第八条 研究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按新专业的培养方案和导师要求重新制订培养计划。转专业前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与新培养计划所修课程一致的,可以办理学分认定手续,承认其所修学分。

第九条 转专业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原则上按原专业入学时间计算。转专业的研究生一般按原专业入学起推算的规定时间进行中期考核,特殊情况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期考核申请。

第十条 转专业规定仅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学校批准转专业的研究生自转专业批准学期起到新专业学习,应按转入后的专业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在转专业过程中,当事各方如有争议,可提出书面申诉,由研究生院同有关院()协调,报主管校领导裁定,必要时可以召开校、院二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学校原有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