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实验室安全,加强对实验室化学性废弃物的处置管理,便于实验人员明了实验室化学性废弃物收集、处理规范,特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化学性废弃物品,是指废弃、过期或不再使用的化学性物质。
第二条:实验室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各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相关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化学性废弃物品的收集、处理工作;各实验室要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从严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化学性废弃物品的收集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废弃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按废弃物类别备有相应的收集容器,容器必须合格,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他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在废弃物收集容器上应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种类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废弃物收集容器应存放在适当场所,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或妨碍交通,勿堆高或放置于近火源处,并不得阻塞消防通道,最好放置在有通风设备的地点。
(二)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的废弃物收集容器不可混贮。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并公告周知。
(三)对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以避免遭他人取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各实验室不得自行处理化学性废弃物品,严禁随意丢弃、埋入地下及排入下水管道,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等待学校统一收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