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

作者:责任编辑:伏健审核人:发布时间:2019-06-19浏览次数:295

中石大东发〔20153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教学和培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应严格按照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进行安排。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排定全校研究生的公共必修课程、公共基础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院(部)负责排定本单位所开设的其他专业课程。

研究生课程表一经排定,原则上不能更改,并严格执行。

第三条 院(部)全面负责课程设置、课程管理和课程质量保证与检查。高教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生院、院(部)共同负责研究生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课程管理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是指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中所列的课程。

研究生课程类别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

公共必修课包括基础外语和思想政治理论课,按照国家制订的教学大纲或者教学要求进行教学。

公共基础课是研究生学习和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的重要基础课程,须有相对成熟的教材和教学大纲。

专业基础课是研究生拓宽本学科理论基础、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课程,须有教学大纲和相应的教材,并指定教学参考书或者有关参考资料。

选修课是为拓宽研究生知识面所设置的与研究方向有关的专业选修课以及管理类、计算机类、数学类等公共选修课,应有教学大纲。

第五条 院(部)应根据培养方案组织编写课程教学大纲,作为课程管理的基本依据。教学大纲应明确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考核方式等,特别要明确对课程实验实践环节的要求。

课程教学大纲应由各学位授权点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讨论确定。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和考核。教学方式可以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课程性质采取多种形式。

第六条 研究生院统一编制全校研究生课程总目录。院(部)根据课程总目录安排课程教学。培养方案所确定的课程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的,须经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书面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审批通过后于下一学年生效。

编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课程总目录》的课程,必须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连续2年选课人数不足3人的课程,经开课院(部)申请,可暂停开课。

第七条 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合理确定授课规模,鼓励并逐步实行小班(小于30人)授课。对选课人数不满10人的课程,一般由开课院(部)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安排,学校依照院(部)自主安排的当量课时核算工作量。

 

第三章  任课教师管理

第八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做到为人师表;一般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授课水平高,教学效果好。专业课程的任课教师应从事本学科领域研究工作并熟悉本学科前沿动态,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必修课程应由2名及以上教师组成的课程组承担。

第九条 研究生专业课程任课教师由院(部)确定,公共课程任课教师由开课院(部)推荐,研究生院审核后确定。根据教学需要开课院(部)可聘请外校教师。任课教师应填写《研究生任课教师资格审批表》,由开课院(部)审批任课教师资格,研究生院备案,并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教师库。未经审批的教师不得主讲研究生课程。

第十条 院(部)对首次讲授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在正式开课前需组织试讲,聘请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部)负责人、课程负责人等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接到教学任务书后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作好教案,填写教学日历,按课表安排在指定教室上课。任课教师必须按计划组织完成教学工作,不得随意替换任课教师、变更教学和考核安排、减少学时和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临时调整课程,须提前填写《研究生课程调课申请表》,经所在院(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并提前通知选课学生。调(停)课程由研究生院进行网上公示,并定期向院(部)反馈。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答疑,但不得组织考前辅导。负责考试命题的教师,要同时出好AB卷,A卷需提供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命题教师及接触试题的有关人员须做好试题(卷)的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对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教学任务或出现教学事故者,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中石大东发〔201443)执行。

 

第四章  选课管理

第十五条 院(部)应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课程总目录》所列课程及培养方案,在新生入学后2周内组织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通过“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培养计划网上制定。培养计划经导师和院(部)网上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在中期考核前修完培养计划中所列课程(必修环节课可在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前完成)。培养计划中的课程不得随意更改,因故需要更改的,必须在该课程开课1周内填写研究生培养计划变更表,必修课变更手续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办理,选修课变更手续由开课院(部)审批办理。

 

第五章  借读课程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每学期根据教学安排确定是否接受课程借读人员。接受对象为其他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十八条 借读人员应在开课前1周内持培养单位介绍信和本人1寸照片1张到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 凡经学校审核同意借读者,由本人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课程借读登记表》,办理借读证。

第二十条 借读费每学分200元。本校教职工凭有关证件,借读费按标准减半。办理借读手续时须一次交齐借读费,因故停止借读,借读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借读人员凭借读证与在校研究生同堂上课、同卷考试。学校只负责借读人员的课程管理,借读结束后为其开具课程成绩单。

第二十二条 借读人员如有违纪现象,除按学校有关规定对本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处理外,并通报其培养单位。

第六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三条 凡列入《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研究生课程总目录》的课程应按教学大纲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后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应采用试卷形式;考查可采用试卷形式,也可根据平时完成实验、课外作业、教学实践等情况综合评定。

必修课程的考核一般应采用考试形式,平时成绩可按一定比例计入总成绩。选修课程的考核,可采取考试或考查方式。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试由开课院(部)负责,开课院(部)要根据课程教学计划要求,安排好结课考试,组织考场和选派监考人员,并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课程考试的各项规定。研究生院组织人员巡考。

院(部)的考试安排应报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备案,对以论文、大作业等形式结课的课程应做好统计并写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必修课考试命题(对公共课要求组成3人以上命题小组)应由课程组负责人审定,签字后交付印刷。2名以上教师任教的同一门课程在教学上要做到统一教材和教学大纲,统一考试命题和评分标准,并集体阅卷。

第二十六条 已修过全日制研究生课程计划中的课程,在成绩有效期(入学注册前1年)内,可申请免修。研究生对某门课程若有很好的基础,确已达到优秀程度,可在开课2周内提出免修申请并附相关证明,但不免考。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研究生一般不得申请缓考。因突发疾病、事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经课程主讲教师、导师、学生所在院(部)负责人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因病应附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方可缓考。

缓考考试由主讲教师自主安排,缓考成绩按照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学生也可随下一年级重修,取得该课程成绩。

旷考者成绩按零分记录,随下一届重修;未有选课记录的研究生,任课教师不予评定成绩。

第二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在同一学期有2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或1门必修课程不及格经重修仍不及格者、博士研究生有1门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按照退学处理。

 

第七章  考场管理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尊重和服从主考、监考教师管理;须携带研究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于考前15分钟到指定考场就座。迟到30分钟者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未交卷者不得离开考场。考生违纪,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主考、监考必须由校内正式在编的教师或教学(行政)管理人员担任;需在考前20分钟到达考场,做好考前准备工作;在考试进行中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被选派的主考、监考人员,如临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指定工作,应及时向所在院(部)汇报,由院(部)另选派他人,严禁出现缺岗现象。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主考、监考及巡视人员出现的违规行为,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中石大东发〔201443)执行。

 

第八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采用百分制计分,所有课程的考试成绩均以60分为及格。任课教师应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特别是对公共必修课程、公共基础课程或者选修人数较多的课程,成绩比例要合理,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成绩通过“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并将考核成绩单、试题、参考答案各1份及答卷交所在院(部)存档。

第三十四条 课程成绩单的认定以教学任务书为依据。课程成绩一经报出不得更改,若确有充分理由需更改时,应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报告,经院(部)负责人审核,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原始成绩单原则上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须由评卷教师本人签字。

研究生院与院(部)各保存1份课程原始成绩单,由开课院(部)每学年结束后整理报送。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答辩及毕业归档等所需的成绩单由院(部)负责打印并初审后,由研究生培养办公室复审盖章。

研究生继续深造、联系工作和出国等所需的成绩单由所在院(部)负责审核并加盖研究生院成绩审核授权章。

第九章  教学评估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院(部)要加强课程教学评价,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定期实施课程评价。建立以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为主、研究生评教为辅的课程教学评价监督机制,对教学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及院(部)要完善评价反馈机制,及时向教师和相关部门反馈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和追踪整改工作,保障教学质量。

第三十八条 各院(部)要做好教学档案的保存工作,教学资料应保存至研究生毕业后6年,以备评估和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外国留学研究生。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